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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社会保险险种
缴费费率
参保对象
文件依据
备注
单位%
个人%
1
基 本
养 老
保 险
20%
8%
各类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、退休人员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(外资企业仅限中方职工)、城镇个体户及帮工、城镇自由职业者 国发《1997》26号、浙改《1997》15号、甬政《1998》2号、浙劳险《1998》126号、宁开政《1994》46号、宁开政《1998》69号 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
2
失业 保险
2%
1%
城镇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、机关、团体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、乡企、个体户从业的城镇人员等 〈失业保险条例〉、甬政〈1996〉3号、宁开政〈1999〉28号  
3
工伤 保险
0.3-1.2%
  各类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和所有企业单位以及 在职人员 甬政〈1994〉47号、宁开政〈1999〉35号 据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付占缴费额比例上下浮动
4
生育
保险
0.5%
  各类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和所有企业单位以及 在职人员 甬政〈1989〉58号、宁开政〈1989〉173号  
5
医疗
保险
11%+5元
2%
外资企业及其
中方员工
宁开政〈1994〉46号 5元为重病险
6
住房
基金
8-10%
8-10%
     
说  明:
    1、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人民币/月。
    2、社会保险缴费由各单位按月申报,并由地税统一按月征收。
    3、基本养老、失业、工伤、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=单位缴费基数之和x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金额=单位总人数x缴费费率。
    4、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准(工资参照统计局口径),控制在上年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至300%之间。
    5、工伤保险实行单位行业不同费率各异办法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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