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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科技创业园一期规划19.5万平方米。拟利用开发区整体优势,发展高科技项目的研发基地,创建环境优美,用地集约,基础设施配套完备的环保型工业区。

科技创业园政策推介:

科研经费补助和贷款贴息
    入园的科研机构的民营科技企业,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、成果转化项目,给予5--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;
    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园区,从事高新技术研发、生产,一次性补助20万元;
    对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,跨国公司在区内创办研发机构,给予20--50万元的补助;
    对由两院院士领衔的研发机构给予50--100万元的补助;
    对由两院院士领衔的研发机构给予50--100万元的补助。
    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如需要贷款,经研发机构申请,管委会批准,可一次性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利率给予予财政补贴,一年期内贴息80%,二年期内贴息60%。
    高新技术企业基建贷款,一年期内贴息60%,二年期内贴息40%,贴息最高限额为100万元。

场地优惠使用
    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科研场所,以后按优惠价格租赁使用;承租期间转购的,前三年收取的租金25%可充抵购房款。
    研发机构、中试基地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,租用科技园标准厂房在500平方米以内的,第一年免收租金,第二年按标准价40%收取,第三年按标准价的70%收取。超过规定面积部分,第一年按标准价的30%收取。
    开发区管委会为入园的高级科技人才、留学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生活用房。

税收政策
   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、地(市)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,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,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    研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,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的所得,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;超过30万元的部分,依法缴纳所得税。
    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。
    园区内用于开发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、设备,经区财税部门批准,可加速折旧,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。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;若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%以上,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,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,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%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。

其  他
    入园的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科研成果,由管委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、市科技奖,对获得国家级、省、市级科技奖的,管委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。
    帮助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宣传、推介、展示,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的专业产品博览会,帮助开拓国际、国内市场。
    对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和管理人才,创业中心免费帮助联系和招聘,同时免费帮助联络企业所需的技术协作和配套服务工作。
    从外地招聘大学专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才,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、入学问题。
    一期规划面积53.4万平方米。拟重点发展注塑机、电动工具及汽车关键零部件等,以此带动相关产品的发展。

重点发展的产品领域:

    1. 精密、高效、大型数控机床及功能部件制造
    2. 液压元件、气功元件、密封件
    3. 精冲模、精密型腔模、模具标准件
    4. 工业缝纫机及零配件
    5. 汽车电器及关键零部件
    6. 电子、新型纺机、新型造纸(含纸浆)等成套设备制造
    7. 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 输变电成套设备及配套件智能化仪表仪器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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